(三)被征收人没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社区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四层半(含四层半)以下部分,可予认定并按本方案第六条进行补偿;超出四层半500㎡(含500㎡)以内部分,可按800元/㎡予补偿;超出四层半50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但登记的房屋面积发生拆改变动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作如下处理:
1.拆改变动不超过原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登记面积的,按照拆改变动后房屋实际面积确定。
2.拆改变动超出原房屋建筑登记面积,但没有超过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原房屋登记超过四层半(含四层半)的,在原房屋基础上进行拆改变动后,按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予以确定并进行补偿;如拆改变动后的建筑物楼层超出原建筑物楼层的,增加房屋建筑面积在500㎡以内(含500㎡)的,按照800元/㎡予以补偿;超出50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2)原房屋登记面积没有超过四层半(含四层半)的,在原房屋基础上进行拆改,拆改后被征收房屋四层半(含四层半)以下部分,可予认定并按本方案第六条进行补偿;超出四层半500㎡以内(含500㎡)部分,按照800元/㎡予以补偿;超出四层半50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3)没有拆改原房屋,但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另行建造房屋的,或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宽面积的,另行建造或加宽的房屋,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4)将原房屋全部或部分拆除后,在原有土地上建造一栋及以上栋数房屋的,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土地证、没有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社区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可按建筑物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1.建成时间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前的,可予确认并按本方案第六条给予补偿;
2.建成时间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之后,2008年6月12日《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三发〔2008〕3号)施行之前的被征收房屋四层半(含四层半)以下部分,可予以认定,可按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价给予补偿;超出四层半500㎡(含500㎡)以内部分,可按800元/㎡予补偿;超出四层半50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