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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过渡及其它补偿
(一)临时过渡安置费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一年半(18个月)的临时过渡费给被征收人(临时过渡安置期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根据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套内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下的(含180平方米),按36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套内面积在180-300平方米以内的(含300平方米),按5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3)套内面积在300-400平方米以内的(含400平方米),按65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4)套内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按8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临时过渡安置期满一年半(18个月)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继续按上述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直到妥善安置为止。
3.已做出单一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以及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偿。
(二)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单一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结清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三)其它费
1.空调迁移补助费:300元/部。2.电话迁移补助费:200元/部。3.有线电视、数字电视迁移补助费:400元/户。4.太阳能热水器设备迁移补助费:800元/部。5.水表迁移补助费:500元/户。6.电表迁移补助费:600元/户。7.天然气迁移补助费:2500元/户。 8.被征收的房屋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安置房需办理为出让地的,由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换发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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