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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彰显改革成果 但新规放开有限 (3)

来源:中房报     日期:2020-05-15    点击量: 857

“另外应建议适度放宽集体建设用地的增量。”陈小君称,“条例草案没有体现出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量的制度安排,虽然存在优先使用存量的规定,可是突然冒出土地储备的规定该条文模糊、指向不明,储备谁的土地?怎么操作?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这些问题实践中难以落实,还可能出现制度冲突。”


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土地征收一直是社会上颇受关注话题,具体到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范围、征收补偿等,因处理不当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因此,此次条例草案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

此前,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整个征地审批启动前期程序里,会把尊重农民所有权人的利益作为一个核心要义,通过一系列程序来落实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其实现在征地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还是征收补偿,特别是各地补偿标准不一致引发了很多纠纷。”潘金忠建议,在《土地管理法》就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作了规则细化和丰富的情况下,条例可以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以避免征地实施中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补偿,同时可以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编制片区综合地价的新增用地类型的法律依据。

具体到征收过程和征收补偿标准方面,潘金忠提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所涉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听证主体、签约主体和补偿获益主体不统一性的问题,极易引发征地补偿安置后续纠纷,同时也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关键问题。他建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申请主体应纳入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权利人,签约主体范围可以覆盖补偿获益主体,即补偿获益主体具有签约权利。

现行土地管理法虽在征收补偿方面做出较大修正,在原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等规则,但潘金忠认为,从条例草案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内容上来看,其影响的权益主体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人,还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相对于土地补偿款片区综合地价的刚性设计,地上物的补偿可能存在更大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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