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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认为,应需要进一步明确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使其与《物权法》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相同,避免未来对于“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因国有建设用地无法供地时,在实践中通过征收集体土地来供地。
“这个表述上的差异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制度适用空间及其尺度问题,同时也会引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条款如何理解的问题。”高飞解释,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理解为仅限于“工业、商业”两种经营性用途,那意味着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就只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如果这个理解成立,便会引发一个问题:假如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不能满足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需求,那能否使用集体土地呢?如果不能直接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供地,显然就只能依靠土地征收解决,这明显违反了公共利益条款规定。
在土地二级市场中,规定以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同一规则,在高飞看来,这不符合民法规范的规定,“以出租方式取得的权利并不要求必须登记,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权利则需要登记,因为以出租方式取得的是债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物权,两者权利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尽管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划定范围,但是以依法登记作为条件,按照我的理解应当对土地管理法中‘经依法登记’作动态理解,不能仅理解为立法颁布前已获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潘金忠认为,应当区分出让和出租让渡使用权的登记意义,尤其是对现有未经登记的原乡镇企业用地、三产安置用地等存量用地,应作出确认及登记的制度安排,也能为该类型建设用地上市创造确权条件,以避免尚未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进一步萎缩。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陈小君表示,现行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完善,使集体财产权利落实,农民利益得到保障。但从制度逻辑的贯穿和在实践图景上的洞察该条例草案还存在符合度较弱、适应性较差等诸多问题。她介绍,在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认为是最大的彰显了改革的成果,但从各地的总结中可以发现,新法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让利有限,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其主要问题在于和征地利益矛盾和与宅基地制度的单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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