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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是“进城落户”的村民,那对于没有进城落户的村民是否意味着国家一概不允许有偿退出宅基地。高飞认为这也是需要反思的问题,他建议条例草案能够作出具体规定,否则在实践中一旦僵化执行该规定,将难以达成适度放活宅基地的政策目标。
“我们在农村‘三块地’改革的33个试点的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的试点地区通过整理闲置宅基地,并且把闲置宅基地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上实现了宅基地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联动,但同时我们要反过来说部分农村宅基地紧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能够转为宅基地呢?”高飞解释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为了保障成员的基本居住权利问题,但我们也应该考虑规定一个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间互相转用的制度和程序,从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利用自己的土地时有更多的权利,同时也更加灵活。
“我觉得这个是确确实实需要考虑的,这在实践中其实就是集体土地到底是以优先用于经济发展还是优先用于居住权益保障的问题,这个规定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将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高飞强调。
在实际情况中,不少农村村民一户多宅,这与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相悖,面对这种情况,村民退出宅基地后又该如何处理呢?
以调研经验举例,高飞说,“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般会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无偿腾退,还有一种是有偿使用,这相当于是租赁,但没有任何依据。所以我建议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中,给予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出相应的指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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