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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2)

日期:2019-01-13    点击量: 29

3.加强已建成居住区配套整改。已建成居住区现有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学位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区县政府负责统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共同参与,补建(改建)配套教育设施。因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拒不履行配建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加强用地保障

4.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区县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结余指标统筹解决。各地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负责)

5.优先熟化配套教育设施用地。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6.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管理。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确需调整的,应同等面积补偿,位置要符合配套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已经建成的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

7.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作为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政府投资的配套教育设施及投资来源,由发改、住建部门会同教育、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审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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