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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9号)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加强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以下简称居住区)配套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入园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规划
1.编制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吸收市教育局进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区县教育(教体)局进入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区县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教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参与,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边界,以及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和淄博市城镇化进程,编制2018-2035年的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城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每所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牵头,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
2.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市、区县政府组织教育、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建设规划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结合我市实施“五四学制”的实际情况,小学不宜超过30个班,初中不宜超过48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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