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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又一市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实施办法出炉! (3)

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04-22    点击量: 1781

第七条【房源条件】所筹集的房源,必须是交通便利,基础配套设施齐全,便于生活,不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产权转移、登记的状况。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建筑方式】 新建安居型商品住宅,不受年度商品住宅指标限制,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

第九条【建设模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依据各单位提出的住房需求等情况,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用地需求和建设需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对象、销售价格、户型面积、产权限制、建设管理等要求,作为项目土地出让条件记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纳入与土地竞得人(中标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材料、投标申请时,还须一并提交承诺书,确保按照要求组织开发建设。

第十条 【住房面积】 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小于100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用地供应】新建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选址应当在城镇规划区内选择交通便捷、生活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块。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建设安居型商品】建立企业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机制,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进行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企业自有土地的用地性质是非住宅用地而控规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企业可以向市政府申请土地使用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在补交土地变性差价后,土地规划部门应当给予变更,变更后的土地必经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棚户区、旧城区改造土地利用】在棚户区、旧城区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中,可以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将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或在回迁安置房建设计划中按一定比例统筹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销售价格】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原则上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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