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平均价格,负责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做好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安居型商品住房基础设施、安居型商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提供申购对象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部门负责申购对象的户籍证明核查;
市委人才发展部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证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除高层次人才以外的其他人才认证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部门负责核实申购对象的社会保险缴交信息。
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购对象婚姻状况核查,申购对象中低或者优抚对象的核实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筹集、建设方式】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房源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一)依据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计划,利用市内存量商品住房转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或在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安居型商品住房。
(二)利用城市更新腾出的土地,结合居民回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开发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
(四)依据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省政府申请新征用地指标,新征安居型商品房住房建设用地,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的招拍挂方式,并由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中标单位开发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
社会资本参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及存量商品住房转型的,可在增加税收补贴、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由相关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销售范围】所有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房源只能面向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条件的人员出售。存量商品住房转型为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房源,可优先向全市符合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教师和医务工作者出售,其他房源根据建设情况逐步向全市符合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人员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