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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张女士出售的住房为自用五年以上,并且出售时该住房为张女士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所以张女士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三:2021年9月10日,蔡女士把一套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女士,出售时蔡女士名下另有其他住宅,蔡女士原购房发票丢失无法提供,问蔡女士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通过查询契税征管档案,获得蔡女士原购房的价格为110万元,缴纳契税33000元。蔡女士未提供其他合理支出的凭证。出售价 = 1600000元,税务机关计税价格=1590000元,房屋原值=1100000+33000=1133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税金额 - 房屋原值)x 20%= (1600000 – 1133000) x20%= 93400元
蔡女士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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