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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问6:个人转让住房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原购买发票丢失,该如何确定房屋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规定,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购房发票丢失的,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查询契税征管档案,如果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则按记录确定房屋原值;如果征管档案中没有记录的,按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一:崔先生于2021年6月15日向王女士转让一套购入已超过5年,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出售价为400000元。出售时崔先生名下另有其他住宅,所售住房的购置价为290000元,购置时缴纳了契税2900元,交易手续费85元,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8万元,出售时崔先生缴纳了公证费900元,问崔先生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出售价 = 400000 元,税务机关计税价格=500000元,房屋原值=290000 +2900+ 85 = 292985 元,商品房及其他住房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因此崔先生可扣除装修费用29298.5元(292985*10%=29298.5元)合理费用=900+29298.5=30198.5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税金额 - 房屋原值- 合理费用)x 20%= (500000 – 292985 –30198.5) x 20%= 35363.3元
崔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5363.3元。
案例二:2021年5月20日,张女士把其父母赠送给她超过5年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先生,该房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张女士家庭名下没有其他住房。问张女士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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