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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施行,三亚CBD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来了! (3)

来源:中国南海网     日期:2021-01-22    点击量: 21

第八条 金融服务类企业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持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金融企业总部的专营机构、二级(含)以上分支机构(含迁入、升格)。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支付机构,资信评估(评级)公司等。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省政府审批设立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五)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领域运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通过重塑、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与机构组织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创新型企业。

第九条 上市企业

(一)境内上市企业

在沪深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后迁入园区的企业。

(二)境外上市企业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企业。

上述企业的产业定位和主营业务需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无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现代商贸类企业

(一)跨境电商类企业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企业。

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且需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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