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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以为其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人员应与总部经济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个人所得税在园区缴纳。每家企业可享受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的人数不超过5人(含),具体名单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具体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奖励按认定、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执行。
(一)认定。管理局组织相关机构或部门对企业进行认定。
(二)申请。已认定企业向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三)审核。管理局企业服务处负责收集企业申请资料并进行初审,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决定。
(四)拨付。管理局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定期进行拨付。当月达到考核标准的,原则上次月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局要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套取奖励资金;
(二)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奖励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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