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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如何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妥善处理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合法性问题?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1999年1月1日,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用地,由所在农民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3)1999年1月1日之后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4)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所建为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时可不审查是否符合规划。(5)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确定为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查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合法性时,应综合考虑建设当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覆盖情况,结合现行规划要求予以认定。可以认定的,一并确权登记;难以认定的,只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确权登记。
24.如何妥善处理农村房屋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2017年1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之前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凡是已核发了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来源合法,且建设时符合《处理意见》有关规划要求,用地在村庄或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申请人提交《保证质量安全具结书》,可按使用现状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如所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处理意见》中有关规划要求或者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非建设用地的,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程序完善相关规划调整或用地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2)2017年1月1日至《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凡是已核发了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来源合法的,且建设时符合《处理意见》中有关规划要求,用地在村庄或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申请人提交《保证质量安全具结书》,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不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内登记发证,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或者按照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执行所在城镇的规划或规划标准,符合要求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3.如所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处理意见》有关规划要求或者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非建设用地的,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程序完善相关规划调整或用地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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