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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这45个问题有解答了! (5)

来源:海南日报     日期:2020-09-25    点击量: 1


13.如何审查宅基地上房屋规划合法性问题?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1)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时可不审查是否符合规划。(2)《城乡规划法》施行后使用宅基地建房的,符合当时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或“多规合一”总体规划之一的,可视为符合规划。


14.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过面积限额部分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否则超过部分不予确权登记。


15.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一般不予登记。


16.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17.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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