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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这45个问题有解答了! (3)

来源:海南日报     日期:2020-09-25    点击量: 1


7.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并经本农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有的宅基地或合法取得(含合法继承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扩大使用宅基地范围的,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3)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有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含合法继承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在175㎡范围内确权登记。如用地面积超过175㎡的,超过面积限额部分,可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等规定处理后,予以确权登记。(4)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5)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离本村后,未经批准,回村另外建设房屋或购买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8.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宅基地分配权,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但不得再主张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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