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申请并依法批准的方式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让渔业养殖用海使用权。
在15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海域进行养殖,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年度逐年缴纳。使用海域不满6个月的,按年征标准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征海域使用金。
沿海农村的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的,按每户50亩以下的用海面积免缴海域使用金。
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对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不占用生态红线、已办理用地预审、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在做好补偿安置的前提下,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先行使用土地,并在项目竣工前完善用地手续。
在国家出台成片开发标准前的过渡期,位于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包括产业园区及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依法下放用地审批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将省级审批权限内涉及“五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宅基地项目总体规划调整、林地征(占)用以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
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除商品住宅用地外,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
对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认定属于政府原因的,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满足建设风貌管控要求及我省产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空间置换、容积率调整、改变用途等方式进行调整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