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
建立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传导机制。在严格遵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强制性管控线的前提下,涉及对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改变过去需要自上而下调整规划的管理模式,无需先履行总体规划报批程序,相关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经批准并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直接相应更新总体规划成果。
科学划分规划管理事权。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涉及的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政府实施。将村庄开发边界调整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政府实施,乡镇政府可以对除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指标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村庄开发边界等村庄规划内容进行优化。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