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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规划和用地创新政策干货39条!

日期:2020-07-23    点击量: 15

规划和土地是产业项目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和重要资源。去年以来,我省创新出台了一系列规划用地用海新政策,包括《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旨在保障产业项目高效落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现从中精选出若干条摘录如下


规划政策类



1

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2

规划留白。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3

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


4

建立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传导机制。在严格遵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强制性管控线的前提下,涉及对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改变过去需要自上而下调整规划的管理模式,无需先履行总体规划报批程序,相关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经批准并报省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直接相应更新总体规划成果。


5

科学划分规划管理事权。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涉及的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市县政府实施。将村庄开发边界调整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政府实施,乡镇政府可以对除涉及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指标以外的村庄用地布局、村庄开发边界等村庄规划内容进行优化。


6

村庄规划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机动指标使用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7

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鼓励采用坡屋顶等特色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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