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项目开发建设方面
1、优化项目建设管理
· 在省重点园区试行企业承诺前提下,容缺办理施工许可;
· 允许省重点项目在完成基坑支护、桩基或地基处理分部工程施工图设计,并取得图审合格意见的前提下,办理施工许可开展基坑施工;
· 允许合理延长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序、交叉作业、分段验收;
· 允许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2、引导建筑施工企业落地经营
· 鼓励省外优秀建筑施工企业在海南注册经营或设立子公司;
· 鼓励支持本地企业与省外大型企业合作组建联合体参与承揽工程;
· 对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本省注册建筑施工企业,由纳入集中核算的项目预算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手续齐全且已报国库执行机构审核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资金拨付。
3、加强重点项目用地保障
· 对符合规划的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项目,经报批,可先用地,后完善用地手续;
· 对年度投资额超过1亿、5亿、10亿元的重点招商项目,在项目用地保障方面分档制定优惠政策措施;
· 位于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包括产业园区及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用地,可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 推动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处置。
4、依法下放用地审批权限
· 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内涉及土地审批的有关事项,依法授权或委托10个重点园区实施;
· 省级审批权限内涉及“五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宅基地项目总体规划调整、林地征(占)用以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关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
5、降低产业用地成本
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除商品住宅用地外,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
6、推动解决海岸带历史遗留问题
对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开发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认定属于政府原因的,在符合市县总体规划、不占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满足建设风貌管控要求及我省产业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