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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原则
首先是“政府主导,居民主体”的原则。落实改善民生“人人尽责,人人享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既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又坚持以居民为主体、同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形成“省级统筹、市县落实、居民主体、市场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是“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原则。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将补短板惠民生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顺应群众期盼,重点解决居住安全、设施功能、居住环境、管理不善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动建设“完整社区”。
三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原则。在广泛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前提下,根据城镇老旧小区的不同情况,结合自然条件,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科学评估,以共谋、共建、共评、共管、共享的理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四是“创新机制,建管并举”原则。综合考虑城镇老旧小区前期建设与后续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要求,创新建设管理模式。发挥街道(城关镇)、社区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发动居民补缴未交纳的住房维修基金,确保后续维修资金保障。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治理格局。
三、确定城镇老旧改造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城镇老旧小区认定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城关镇)、农林场场部建成于2000年以前、失养失修失管、建(构)筑物破损老化、市政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环境脏乱差、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对于个别市政设施不完善、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非常强烈的建成于2000年以后的住宅小区,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二)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式和内容
在保持城镇老旧小区用地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以局部拆建、加建、改建、翻建等方式进行改造。根据改造小区的实际情况,适应居民不同层次生活需求,主要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改造项目。重点对用电抄表到户、配电房安全设施、房屋防渗防漏、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等进行改造;具备条件的对养老抚幼、幼儿教育、停车库(楼、场)等设施进行加建、改建;对建筑立面和小区绿化等进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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