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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调整房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类的公证费

来源:海南日报     日期:2021-11-02    点击量: 129

近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修改和完善了《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新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新标准中,证明财产继承、 赠与、接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证明涉及房产,按受益房产标的额比例计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累进计费率为0.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累进计费率为0.3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累进计费率为0.25%,1000万元的部分累进计费率为0.10%。

按受益房产面积计价(尾数部分,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计算)的,农村的农民自建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城镇的房产按每平方米不超过80元收取。

细则原文如下:

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内公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按不同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动态调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以及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实行上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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