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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谁审批谁负责”,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合法有效

来源:澎湃新闻网     日期:2021-08-19    点击量: 167

为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8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解决政策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要求。

《通知》适用于海南各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明显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国土资籍字〔2018〕6号)同时废止。

《通知》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合法有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克服“新官不理旧账”的惯性思维,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和责任部门。不属购房人责任的,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补办相关手续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补缴相关税费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向责任单位追溯法律责任。

同时,对影响建筑主体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督促消除影响后才予办理。

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通知》提到,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相关政策规定补办划拨或协议出让等用地手续。

对于项目建设时间较早无法补办用地手续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开展权籍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情况,经公告无异议的,根据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确认土地权属。

建筑物超出批准宗地界址线,房屋已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房屋未登记的,如属政府原因,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后,且超占土地为建设用地,可在保持土地面积不变情况下,通过调整用地界线处理,确因实际情况不能调整的,超出用地面积在6亩以内,且不超过开发项目总面积10%的,可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如属开发企业原因的,须按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到位后,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超出土地的使用年限与原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保持一致。其他情形待用地手续完善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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