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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出台!海南自贸港“零关税”小汽车这样管 (2)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官方公众号     日期:2021-08-02    点击量: 220

第五条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许可,从事省际班线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和省际旅游客运的车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货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其货运服务起屹点至少一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行驶路线和停留地点相对固定,装卸货物后即行返回的车辆。

第六条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省内营运所在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附表(详见附件)要求将有关车辆信息申请备案。其中,省际班线客运企业应在取得《道路运输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经营车辆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一年填报一次;省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客运、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等企业应在开展相应业务前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申请备案。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将车辆信息同步报送给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保障中心。

省交通保障中心及时通过监管系统将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信息提供给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单位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在实现联网传输前,由省交通运输厅以函告形式定期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  对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运输车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将按照其他“零关税”营运车辆年度进出岛时间累计不超过120天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在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或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营运车辆使用情况的报告时,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营运车辆转让的,应按规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并完善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变更等手续。转让后的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延续转让前相关信息,并纳入同一自然年度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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