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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5)

来源: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日期:2021-06-29    点击量: 1237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2行赔初87号行政赔偿判决认为,生效裁判已确认三亚市政府征收、拆除刘松宝等三人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三亚市政府对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刘松宝等三人提交《项目预算书》,以证明海坡滨海公寓的预算总价为18830181.18元。但是,该预算书未载明编制日期,且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对刘松宝等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刘松宝等三人主张三亚市政府赔偿其房屋造价损失9415090.65元依据不足。根据《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第三条的规定,刘松宝等三人可获得生活困难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42万元,三亚市政府应按照该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三亚市政府赔偿刘松宝等三人经济损失42万元。刘松宝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行赔终12号行政赔偿判决认为,涉案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小产权房,刘松宝等三人请求赔偿房屋造价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应赔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补助和奖励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松宝等三人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是王咸悦等三人在其宅基地上进行危房改造所建的合法住宅,刘松宝等三人已取得涉案房屋60年的使用权,三亚市政府征收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费等给予补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三亚市政府答辩称:涉案房屋确系小产权房,刘松宝等三人对该房屋不享有合法权益,主张赔偿房屋价值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刘松宝等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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