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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在他人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4)

来源: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日期:2021-06-29    点击量: 1237

2016年12月25日,王孔臻与天涯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989.6平方米,应得安置房面积340平方米,选择安置房面积125.71平方米,剩余安置面积补偿金额3535785元;王孔臻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扣除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185平方米,补偿标准和奖励金额均为每平方米1350元,补偿金额499500元;现有居住房屋面积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扣除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464.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255530元;装修费262500元,搬迁补助116150元,附着物补助21385元,临时过渡安置费4人共计90000元;空调、水表、电表迁移补助费共计5600元。补偿费用合计4792450元。2016年12月29日,王孔杰与天涯区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24.89平方米,应得安置房面积170平方米,选择安置房面积125.71平方米,剩余安置面积补偿金额730785元;王孔杰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应得安置房屋面积后为354.89平方米,补偿标准和奖励金额均为每平方米1350元,补偿金额958203元;装修费262445元,搬迁补助6000元,临时过渡安置费2人共计72000元;空调迁移补助费2100元。补偿费用合计2031533元。王孔杰、王孔臻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3月18日在《搬离腾空证明》上签字确认,并于当日搬离腾空被征收房屋,交由征收管理部门拆除。此后,王孔杰、王孔臻领取补偿款。

2017年3月27日,案外人买建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三亚市政府作出的194号征收决定违法。2017年4月6日,天涯区执法局拆除涉案住宅楼。2017年9月22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2行初46号行政判决,认为194号征收决定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确认194号征收决定违法。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2日,刘松宝等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三亚市政府、天涯区政府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017年7月18日,刘松宝等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三亚市政府、天涯区政府赔偿其房屋造价损失9415090.65元。2018年1月16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2行初292号行政判决和行政裁定,判决确认三亚市政府拆除刘松宝等三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裁定驳回其对天涯区政府的起诉。三亚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9月2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行终23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明,海南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刘松宝等三人的委托作出《项目预算书》,载明海坡滨海公寓的预算总价为18830181.18元,但该预算书未载明编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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