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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又一市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实施办法出炉! (7)

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04-22    点击量: 1801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对住房状况等的核查。

第二十四条【轮候审查程序】 市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接受轮候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初审。市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查。市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通过部门协查、函询、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市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办理。户籍、社保、个税、产权登记、婚姻、人才认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互通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在5日内出具明确核查结果。

(三)公示。经调查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市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在市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批准,并核发《安居型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以下简称《准购通知书》),《准购通知书》一年内购房有效。

(五)房源统筹。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定期对已取得《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购房需求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人情况统筹配售。

第二十五条【购房补贴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购买补贴型安居型商品住房,也可以选择其他类的安居型商品住房。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购买购房补贴型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可在本市审核的房地产项目中自行选购商品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网签备案,且在备案后30日内,申请人执下列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市保障性住房实施机构申请购房补贴:1.《安居型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2.《儋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儋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贷款材料;3.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本和身份证;4.婚姻证明材料;5.住房情况证明;6.其它需要的材料。申请人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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