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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又一市县安居型商品住房实施办法出炉! (6)

来源:儋州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04-22    点击量: 1801

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或者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家庭户口和婚姻状况以2020年3月7日前登记情况为准。2020年3月7日后离婚单身满3年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在前段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离异时该政策性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引进人才和年满30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第二十条【购买要求】 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的原则。

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了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2020年8月26日前转让住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安家费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但应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安家费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住房面积核算】 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一)自有住房产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面积核定;

(二)在本市主城区自有住房产权未登记的,按实测面积核定。申请人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量后,由住房所在地的镇政府核实并出具相关住房情况证明。

第二十二条【分配方式】 新建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应制定具体的配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房源情况,通过轮候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售资格和房号。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 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持《儋州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申请人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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