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华侨投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是华侨在本省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五是华侨利用其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投资创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华侨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本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产业化项目。
华侨救济途径
为了有效解决华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难、维权难的问题,《条例》专门规定以下救济途径:
一是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二是向侨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投诉;
三是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四是申请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困难的华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华侨的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侨联等组织投诉。
华侨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
《条例》明确:华侨原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以及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其他使用的,华侨可以申请依法继续使用原宅基地。
原宅基地已安排其他使用,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华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予以安排。
原来承包的土地会不会被收回?
《条例》规定,华侨出国定居可以保留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土地承包期内,华侨出国定居的,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扣缴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华侨的土地流转收益。
土地承包期内,华侨整户交回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等时,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