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接受高等教育的华侨学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招生考试。
对华侨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为了加强华侨在海南省的各项财产权益的保护,增强华侨返琼的安全感和信心,《条例》分别对华侨购买房产、农村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征收补偿等问题作出了保护规定。
一是华侨可以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在海南购买住房。
允许华侨在海南省购买房产,对于满足华侨回乡投资创业或者养老的住房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条例》的规定。
二是华侨原在农村使用的宅基地,以及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其他使用的,华侨可以申请依法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已安排其他使用,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华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予以安排。
三是土地承包期内,华侨出国定居的,可以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期内,华侨整户交回承包地,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和安置。
对华侨投资创业权益保护
为顺应海南自贸港建设,《条例》专门鼓励和支持华侨参与建设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等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园区建设,参与对外经济、科技、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活动,发挥华侨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
《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华侨符合海南省人才引进条件的,给予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人才及其家属在办理户籍、医疗等手续以及项目申报、资格审定、科研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华侨合法投资获得的合法收益,可以依法汇往境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不得擅自对华侨投资企业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不得强制华侨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