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新闻 > 新闻详情
为防止长租公寓再爆雷,北京和深圳率先出手。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公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包含“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等规定。此前一晚,深圳住建局连发两条关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征求意见稿,即《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监管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健康发展意见稿)。
而多地出台相关政策的背景是,自2016年以来,住房租赁市场蓬勃发展,但甲醛房、租金贷、资金链断裂等事件频发,特别是部分轻资产型住房租赁企业利用“长收短付”“高进低出”方式盲目扩大规模,将风险转嫁市场,更有甚者以住房租赁为工具,在短期内快速吸纳房租形成庞大资金池后卷款跑路,造成大批业主和租客利益受损。
收付租金周期应当匹配
北京版《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
而深圳则为企业经营自留资金争取了更大空间。资金监管意见稿显示,在深圳,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承租人押金及单个支付周期租金合计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
对于监管资金的后续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方面要求,此前容易产生纠纷的租房押金被规定存入指定账户,《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北京和深圳均对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租金贷有了更为明确的约束,要求金融机构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并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盘客宝太棒了,对于我们经纪人来说用起来很方便,直接随手线上报备带看成交。” — 王生孝
“盘客宝太棒了,对于我们经纪人来说用起来很方便,直接随手线上报备带看成交。”
— 王生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