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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强制购房缘于后悔权缺失 (2)

来源:法治日报     日期:2020-10-28    点击量: 18

  比如有大型房企公开承诺“无理由退房”,这不排除是一种营销手段,但也体现了一种自信。不过,这些房企的“无理由退房”并不是想退就能退的,而是由开发商设定相关限制条件,且拥有最终解释权。真正值得推广的还是去年广东省东莞市住建局和该市工商局推行的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规定,此举可切实保障购房者后悔权。

  回过头来看,如果政策法规赋予购房者后悔权,那么姚某某或许不至于编造强制购房一事。当然,即使赋予购房者后悔权,也应该有未装修、未损坏等条件限制。期待东莞的做法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起来,更好保障消费者购房后悔权,让购房者真正买得放心、住得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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