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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强制购房缘于后悔权缺失

来源:法治日报     日期:2020-10-28    点击量: 18

编者按:“后悔权”是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对保障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能否扩大“后悔权”适用范围?让其在房产销售、预付卡消费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希望本期刊发的两篇评论能给予我们一些有益启示。

  日前,媒体报道“男子跟团免费游被强制购房”的情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0月26日,山东省乳山市发布微信公众号回应,当地成立联合调查组连夜对涉事房地产和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姚某某于10月6日在同学的陪同下,参加了金鼎房地产公司组织的看房团来乳山考察,并自愿购房。报道中所称的限制自由、强制买房等情况均不属实。

  据悉,当事人姚某某目前已发表书面声明,称自己为达到尽快退房退款的目的,就购房过程与媒体进行了不正确表达,“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不让睡觉,强制买卖等现象其实是不存在的。”至此,这起事件的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

  过去,“零团费”“低价游”往往伴随着强制购物,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近两年来,各地都对这种现象严加治理。没有想到在此背景下竟然出现了“跟团免费游被强制购房”事件,让公众不禁误以为免费游已由强制游客购买普通商品“升级”为强制购房。好在官方调查和当事人均证实,这是一起为达到退房退款目的而编造的谎言。

  对此,我们理当谴责这起假新闻的始作俑者。不过,这一事件也暴露出当地缺乏对购房者后悔权的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这一制度尚未覆盖现场销售的房产。

  其实,购房对很多家庭来说都是一笔大额支出,一旦考虑不周,买得不舒心,对有的家庭就有可能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再说,不少开发商在卖房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忽悠等行为,容易干扰购房者理性决策,导致购房者冲动购入。只有赋予购房者一定的后悔权,才能最大化保障消费者权益,遏制房企虚假宣传。因此,在购房领域引入后悔权有一定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已有部分房企和城市允许购房者“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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