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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载体。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牵涉利益最复杂的领域,影响因素错综复杂,需要通过长期探索才能建立新的制度框架,绝不能急躁冒进、急于求成。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撤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日前召开的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稳慎做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急于求成,有的未经依法授权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有的违背农民意愿使农民“被上楼”。笔者认为,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保持足够的历史耐心,科学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村庄撤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所,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载体。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的2倍以上,同时宅基地又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70%。伴随农村人口大量向城镇转移,不少村庄出现了“空心化”现象,宅基地占地扩张与大量闲置并存、审批管理严格与“一户多宅”并存等问题交织。可见,无论是城镇化发展还是农村经济发展,都需要盘活农村闲置农房,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
然而,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牵涉利益最复杂的领域,影响因素错综复杂,需要长期探索才能建立新的制度框架,绝不能急躁冒进、急于求成。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农村产业发展、劳动力转移以及自然资源禀赋、乡村社会治理等密切相关。因此,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要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更充分的权能,提高农民对关系其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度。
按照中央政策,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允许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防止以各种形式非法剥夺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要健全宅基地收益分配机制,征收、流转、退出、经营等增值收益应主要由农民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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