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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拟出台新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变化 (2)

来源:南海网     日期:2020-09-18    点击量: 5

符合办理条件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约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专户,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划转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时,同意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并通报全体业主。

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应当续交

业主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续交方案及时续交专项维修资金。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国债购买方案或定期存款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实施主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决定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组织实施主体: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已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列支范围内业主依法选出业主代表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相关业主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七类紧急情况使用 可以不经过业主表决同意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更新改造的,可以不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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