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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2)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日期:2020-08-20    点击量: 1

二、坚持疏堵结合,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

(一)加强规划管控。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按照务实、管用、可操作、能落地的总要求,分类有序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优化调整开发边界和建设用地布局,为农村村民建房预留空间,形成一批村庄规划成果。做好村庄规划成果公示,引导农户按要求办理农房报建手续。

(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房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和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的要求。要优先利用村内宅基地,尽量少占耕地。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坚守生态保护底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不得新增宅基地。

(三)落实用地保障。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年底实报实销。各市县要用好用实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追加。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不需要缴纳。涉及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市县统筹保障,不得向农户收取耕地开垦费。

(四)改进审批服务。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89号令,农村宅基地涉及的总体规划调整、农转用审批事项由市县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的林地征占用审核事项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使。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一次或多批次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各市县应简化宅基地审批、规划报建许可申请材料,提供材料填写参考模板,方便办理农房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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