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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函〔2020〕2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行部署,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要求把遏制增量作为首要任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我省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八不准”。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农村建房行为“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加强动态巡查。各市县要认真贯彻执行“八不准”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源头严防、露头就打”的要求,完善网格化巡查防控机制,压实网格化巡查防控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动态巡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媒体反映等手段,依托“多规合一”综合监管平台,实现违法线索采集、违法行为处理等数据互联共享,发挥村干部及驻村干部的作用,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源头防控。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依职责及时查处本地区农村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坚决遏制住增量。对本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复耕的必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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