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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景房”引发法律之辩 购房者诉至法院多以败诉告终 (4)

来源:中新经纬     日期:2020-08-20    点击量: 0

  多地法院驳回业主诉请

  房屋买卖务必谨慎注意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楼时有义务披露红线外的不利因素”的观点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9年6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法院对刘涛、缪木兰与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双方在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未约定开发商应当对建设规划红线外的周边情况进行披露,且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未将刘涛、缪木兰诉称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情况,列入房地产开发商应当进行公示的内容。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涛、缪木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4月26日,刘园园因购买的济南中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楼盘东侧以及北邻均是大面积墓地,向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这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中写到:“刘园园作为购房人,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房屋买卖事项应当持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超出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周边环境进行查勘,以确定是否购买涉案房屋。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西山坡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就已存在多处墓地,刘园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以确定是否购买涉案房屋,对此,中智置业公司并无法定告知义务。关于涉案楼盘开发过程中周边新增坟墓的情况,亦非中智置业公司所能控制,不能认定中智置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刘园园要求解除与中智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治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多起“墓景房”诉讼中,法院判决一致认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买房者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泽强介绍,关于“墓景房”纠纷的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2012年10月29日,民政部就首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优先利用荒山脊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耕地、林地;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不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三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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