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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景房”引发法律之辩 购房者诉至法院多以败诉告终 (2)

来源:中新经纬     日期:2020-08-20    点击量: 0

  “开发商把山围起来了,不让我们进去看房,我们唯一能看到的就是沙盘图和样板房。并且售楼部没有任何公示,销售人员也说没有墓园和山坟。”有业主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他们质疑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甚至欺诈的行为。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

  今年7月,陕西西安莲湖区恒大翡翠龙庭11号楼多位业主在即将收房时发现,小区一墙之隔是一片约100平方米的墓地。在买房时,开发商只提及了周围的铁路,却未告知拐角处有墓地。

  据《法治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1月至今,已有北京石景山远洋五里春秋小区、浙江绍兴卧龙天香南园小区、山东济南阳光城丽景公馆、江西南昌滨江上品小区、四川眉山恒大天府文旅城、广东深圳京基御景峯小区和陕西西安加贝花园等多个小区业主因房屋位置临近墓地,在地方论坛和各地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和曝光。

  安徽合肥高新区百商悦澜山二期的业主在合肥政务网站上留言表示,在该小区的南部有一座公墓,距离小区仅50米。业主表示“每次到阳台看到对面公墓心情很差”。

  一般情况来说,买房人发现房屋周边存在墓地、高架桥、垃圾场等情况要求退房的,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商品房周边的这类不利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购房者的购房决定和成交价格。

  司法实践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在黄霞与李扬梅、苏州好当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中也提到,“依照日常经验法则,在房屋近处有墓地的情况下,会对房屋的价值产生一定影响”。

  开发商称墓地在红线外

  无法律规定有告知义务

  在“墓景房”的法律纠纷中,有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房屋临近墓地这一情况,是否属于出卖方信息披露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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