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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下午闭会的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议结束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就《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以及主要内容接受了海南日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是我国第一家以国际医疗旅游服务、低碳生态社区和国际组织聚集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级开发园区。2013年国务院批复设立先行区和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建设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来,先行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体制机制不畅、政策落地不到位、专业人才匮乏等短板和问题。因此,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解决先行区高质量高标准发展的短板弱项。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精准有效衔接,依法制定《条例》,将先行区管理体制、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服务管理等内容制度化、法定化,进一步释放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以立法促进先行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推动先行区建成国际一流水平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
《条例》的贯彻实施,为下一步把先行区建设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样板区和试验区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将助推先行区做好承接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政策的各项工作,有利于把先行区建设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做大流量的“量点”和突出实效的“亮点”,成为面向世界展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就、风范和形象的窗口。
记者:为优化先行区管理体制,《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理顺先行区的管理体制,明确先行区建设的各层级责任主体和相关的工作职责,赋予先行区更大的改革发展自主权,《条例》做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先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决定先行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考核和评估机制,并对省人民政府推进先行区建设领导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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