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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范点状用地审批管理。点状用地项目建设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点状用地项目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范围的,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合理利用,并明确用地范围、确定土地使用关系。同时,明确按照“征转合一”“只转不征”“不征不转和只征不转”三种类型进行审批管理。
此外,实行点状用地差异化供地
一是供地方式,明确点状用地按单个项目一次性组织供地,可区分国有和集体土地,采取划拨、出让、出租、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供应,还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差别化供地模式。
二是供地面积,明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单个点建设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亩,位于山区等受特殊条件限制的区域单个点的用地面积可适当压缩,但一般也不得低于0.5亩。
三是供地用途和年限,对于点状用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涉及多个用途的,按照主导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四是供地价格,明确点状用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应按照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五是交易平台,明确点状用地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省统一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供地。
《意见》还要求,加强点状用地批后管理
一是强化履约监管,要求点状用地项目签订准入(对赌)协议,明确点状用地项目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限制条件,约定违约责任。土地限制条件应当写入土地供应公告,在不动产登记时对宗地的权利限制予以注记。
二是实行联合评估和总量控制,2020年海口市和三亚市批准实施产业项目不超过10个,其他市县不超过5个,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限个数;2020年后,视各地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调整项目数量。省建立点状用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点状用地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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