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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海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多项优惠政策来啦! (4)

来源:南海网     日期:2020-03-11    点击量: 54

七、减免社保费期间,企业用人单位如何办理人员变动和社保关系转移?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企业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可以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八、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退休?待遇是否受影响?

答:企业用人单位在海南省疫情结束后的3个月内或缓缴期内缴纳社保费的,视为正常缴费。凡经过审核在疫情期间和缓缴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条件办理退 休的人员,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从审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放,退休待遇不受影响。

九、延缴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何确保?

答:企业用人单位在我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或缓缴期间,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缴费规定,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不能及时结算的,需先在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或自行垫付结算,待缴费完成后,再到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或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待遇标准不变。

十、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人员工伤和生育待遇如何确保?

答:工伤待遇:参保职工在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我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疫情期间工伤保险费减免手续的,疫情期间的工伤待遇按正常缴费情形办理。

生育待遇: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在疫情期间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海南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或缓缴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疫情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正常缴费情形办理。

国家和海南省政策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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