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发布价格提醒告诫书 不得借新冠疫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来源:新海南   日期:2021-08-04   点击量:251

近期海口市新冠疫情有所反弹,8月2日上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各类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发布价格提醒告诫书,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口罩、消毒用品、体温计等防疫用品;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及其他产品价格稳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一是各类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价格政策,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同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二是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是经营主体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是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是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是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八是各经营主体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加强自身价格管理。该局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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