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这些集体土地被征收!规划性质、补偿标准​→

来源:三亚日报   日期:2021-04-08   点击量:288

日前,三亚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5则,关于征收三亚市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其中,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涉及三亚市海棠区升昌村、海棠区湾坡村、海棠区三灶村,吉阳区六盘、安罗、博后村,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此外,通告对征收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等也进行了公布。

01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三亚市SY2020-026号用地0.7110公顷

集体土地的通告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02)〔2020〕43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海棠区升昌村集体所有土地0.711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四至范围具体以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三亚市海棠区升昌村,面积:0.7110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海棠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02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三亚市SY2020-097号用地0.0684公顷

集体土地的通告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02)〔2021〕3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海棠区湾坡村集体所有土地0.068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公用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四至范围具体以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三亚市海棠区湾坡村,面积:0.0684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海棠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03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三亚市SY2020-034号用地5.7561公顷

集体土地的通告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02)〔2020〕46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吉阳区六盘、安罗、博后村集体所有土地5.756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三亚市吉阳区(起点亚龙湾博后路,终点接榆亚路),四至范围具体以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三亚市吉阳区六盘村,面积:0.3427公顷;

三亚市吉阳区安罗村,面积:0.3473公顷;

三亚市吉阳区博后村,面积:5.0661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吉阳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04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三亚市SY2020-001号用地4.0796公顷

集体土地的通告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02)〔2020〕11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海棠区三灶村集体所有土地4.079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教育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四至范围具体以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三亚市海棠区三灶村,面积:4.0796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海棠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05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

三亚市SY2020-003号用地2.1696公顷

集体土地的通告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委托三亚市人民政府以“琼府委托(02)〔2020〕42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三亚市海棠区三灶村集体所有土地2.169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医疗卫生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四至范围具体以宗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三亚市海棠区三灶村,面积:2.1696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海棠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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