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施行,三亚CBD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来了!

来源:中国南海网   日期:2021-01-22   点击量:23

1月20日,经多方论证、反复研究,《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围绕园区“4+2”产业体系,精准扶持奖励园区企业,保障优质企业及人才健康发展,力促三亚产业提质升级和城市品位提升,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暂行办法》共四章,包括总则、奖励对象及标准、奖励程序、附则等内容。其中,总则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对象,即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签订投资协议,且注册或迁入园区(税收关系在园区内),并经管理局认定的企业。总则还强调,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应开展实质性运营,承诺10年内不迁出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纳税义务;管理局重点引进的,且对园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出实招、精准性、标准化是该办法的突出亮点。该办法结合自贸港建设与园区发展实际,围绕园区“4+2”产业精准扶持,进一步明确了奖励对象及标准。其中,奖励对象具体包括类总部企业及跨境投融资平台、金融服务类企业、上市企业、现代商贸类企业、专业服务企业、文化休闲企业等。根据实缴注册资本、园区税收、交易规模等实际情况,对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园区企业给予相应的落户奖励、业务保障奖励、业务创新奖励,其中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奖励最高达15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障园区均衡发展,《暂行办法》对企业、人才服务保障对象亦给予扶持奖励。其中,该办法中明确,获得园区落户奖励、上市奖励的企业,可以申请办公用房租用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可以为其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非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根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以为其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

《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同时符合市级和园区奖励政策规定的可以叠加享受落户奖励、上市奖励,其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同时符合园区多个类别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此外,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套取奖励资金,或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管理局将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多举措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助力优质产业集聚三亚。

附《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三商管字〔202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产业集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签订投资协议,且注册或迁入园区(税收关系在园区内),并经管理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应开展实质性运营,承诺10年内不迁出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纳税义务。

第四条 企业同时符合市级和园区奖励政策规定的可以叠加享受落户奖励、上市奖励,其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同时符合园区多个类别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五条 管理局重点引进的,且对园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六条 企业年度获得的园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在园区的留存部分,超过部分可转结到享受政策年度期间内再相应给予拨付。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七条 类总部企业及跨境投融资平台

(一)类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的部分条件,但数量指标尚未到达上述标准的企业法人。

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园区税收留存不低于500万元。

(二)跨境投融资平台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境内外项目公司的股权,承担集团总部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职能,或作为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财务公司,集中各项财务与资金管理功能的企业法人。

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园区税收留存不低于500万元。

第八条 金融服务类企业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持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金融企业总部的专营机构、二级(含)以上分支机构(含迁入、升格)。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支付机构,资信评估(评级)公司等。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省政府审批设立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五)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领域运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通过重塑、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与机构组织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创新型企业。

第九条 上市企业

(一)境内上市企业

在沪深交易所(含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国内A股上市后迁入园区的企业。

(二)境外上市企业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进入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企业。

上述企业的产业定位和主营业务需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无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现代商贸类企业

(一)跨境电商类企业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企业。

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且需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企业。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或者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第三方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企业。

(二)高端零售类企业

高端零售综合体:园区范围内零售商业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集品牌零售、餐饮、娱乐、休闲等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

高端零售品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入选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Interband发布的《全球最佳品牌100强》、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年度报告500强》、Lyst指数发布的《全球热门时尚品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企业百强榜》、中国企业联合会及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中国企业五百强》、米其林公司发布的《米其林红色宝典》以及美团点评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等的企业。

参考依据以上述机构所发布的最新榜单为准。

免税企业: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

第十一条 专业服务企业

指为跨国公司、金融机构、贸易企业、行政机构提供审计、税务、战略咨询、资产评估等系列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评估公司、经纪公司、人力资源公司等企业。

第十二条 文化休闲企业

指与人的休闲生活、休闲行为、休闲需求密切相关的服务机构,包括旅游业、艺术表演业和娱乐服务业等以满足人们休闲、娱乐等精神需求为主的各类企业,涉及新闻信息、旅游、康养、体育赛事、影视、出版、数字内容、文化贸易、艺术品交易、会议会展、创意设计等类型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人才服务保障对象

(一)获得园区落户奖励、上市奖励的企业,可以申请办公用房租用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可以为其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非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人员应与获得园区落户奖励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个人所得税在园区缴纳。每家企业可享受非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的人数不超过5人(含),具体名单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根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以为其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人员应与总部经济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个人所得税在园区缴纳。每家企业可享受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的人数不超过5人(含),具体名单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具体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奖励按认定、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执行。

(一)认定。管理局组织相关机构或部门对企业进行认定。

(二)申请。已认定企业向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三)审核。管理局企业服务处负责收集企业申请资料并进行初审,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财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决定。

(四)拨付。管理局对审核通过的奖励申请定期进行拨付。当月达到考核标准的,原则上次月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局要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提请有关部门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公布: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套取奖励资金;

(二)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奖励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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