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日期:2020-10-13   点击量:24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

根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公积金贷函〔2020〕6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规范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办理条件

(一)明确商转公贷款办理时间线。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置我省住房,2020年8月20日(含)之后发放原商业贷款资金的,可申请办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除此之外的其余情形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通过《个人信用报告》中该笔原商业贷款的“开立日期”核实其贷款发放时间。

(二)严格审核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在海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夫妻双方,申请我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或商转公贷款时,需分别提供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作为在省外缴存的夫妻双方适用异地贷款最高额度的判断依据。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标准

(一)明确省内外接续缴存职工的适用贷款额度。合并计算职工在海南省外和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判断是否满足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基本条件。职工在省内连续足额缴存不足6个月的,其贷款最高额度仅适用异地贷款标准,不适用省内缴存贷款标准。以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判断借款人夫妻双方或借款人仅单方适用省内缴存贷款标准或异地贷款标准的依据。

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核查不符或无法查证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需提供原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用于核查。

(二)增加建(修)房屋可贷额度控制标准。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除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外,同时按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进行控制。其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可贷额度;大修自住住房按总建筑面积不超过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可贷额度。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补充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实施前借款人已提交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并经前台人员受理的,执行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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