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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2)

来源:海南日报     日期:2021-10-09    点击量: 174

为统筹入市收益分配和使用。《意见(试行)》明确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一次性缴纳的原则;采用按入市成交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的简易办法,根据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级别,分级分类确定计提比例;规范土地增值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合理的增值收益调节金再分配机制,统筹一定区域范围内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收取和分配;建立集体内部收益分配和集体提留制度,针对各地区发展不均衡的情况,明确集体预留资金的最低比例,夯实集体经济;从保障村民长远收益、尊重本地风俗习惯的角度考虑,鼓励集体回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发后的物业并“整体自持,不得转让”等。

为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意见(试行)》还制定了强化措施保障。例如,从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监督管理出发,建立“一个账户管到底”的资金监管制度,鼓励设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池,为集体土地入市提供资金保障;从入市收益纳入集体账内核算,建立健全集体自身管理制度,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等方面规范集体资金资产管理,同时强调村集体持有的土地相关股权转让份额不得超过总持股份额的50%,且必须实行公开交易;强调严厉查处化整为零规避审批、变相交易、私下流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使用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以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为手段,完善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推动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集聚等。

据介绍,《意见(试行)》的制定并实施是海口市落实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意味着海口市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正式建立,将带来三个层面的重大变化:有利于政府掌握并调整土地供应,增加税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财政收入,补充城乡建设资金来源;有利于企业产权登记、保障合法权益,融资抵押、扩展资金来源,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落实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体现集体土地价值,进一步提高村集体及农民收入,为城乡融合和乡村振兴注入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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