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项目单位可以申请项目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四)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五)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的设计优化;
(六)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省占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七)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八)根据规划调整等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要求,需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本规定中第八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批准与备案制度:
(一)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为一类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市长专题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200万元(含200万元)—1000万元,为二类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副市长专题会议审议批准;
(三)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200万元,为三类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四)设计变更后增加或累计增加预算造价小于50万元,或减少投资且不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为四类设计变更,项目单位自行审查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设计变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项目单位申请设计变更需提交下列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