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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经济压力,按照我省印发的《关于印发〈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函》(琼建规〔2021〕4号)的要求,从6月9日起,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据介绍,该规定是为响应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的民生需求,减轻职工家庭经济压力,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而设。缴存职工居住的小区被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按规定加装电梯,且职工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加装电梯房屋仍有住房公积贷款的除外),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有申请办理时限。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自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批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公积金,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
职工可通过我省住房公积金各办事服务大厅临柜办理该提取业务。需要提醒的是,如有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需要协助公积金管理部门向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的职能部门和业主牵头人沟通,准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批表、项目结算分摊费用表等办理要件。此外,职工家庭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家庭实际分摊的电梯建设费用。
附《通知》全文
《关于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资规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函》(琼建规〔2021〕4号)的要求,响应改善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的民生需求,减轻职工家庭经济压力,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对纳入本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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