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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新海南客户端记者从国新办举行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出于避免重复征税和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考虑,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后,内地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实行不同的税制安排,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将退还。
据了解,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这与中国内地的税制安排不同。
如果货物从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不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价格中仍然含有这两种税,这些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是直接零售,还是加工后再进入零售环节,都将再次被征收消费税,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所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以避免重复征税。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内地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之后与零关税进口货物以相同的不含税价格公平竞争,还有利于降低海南本地的生产生活成本。下一步,海南将按照自贸港法的要求,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好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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