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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户籍、年龄、婚姻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申请人尚未承购安居房的,应当撤销其准购资格,并自撤销其准购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安居房申请;
(二)申请人已经承购安居房的,应当责令申请人腾退住房,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房屋,并不再受理其购买安居房申请。
申请人因骗购安居房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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